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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论允诺的效力体系|民商辛说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729人看过

(一)允诺的多义性与多元形式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允诺一词模棱两可,泛指允诺人基于慷慨而为的单方保证,并体现出债的担保或期待给付的信赖之意。[4] 从概念构造的法技术角度看,允诺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即允诺人因允诺表示而使其意思受到约束。 [5]允诺具有效力自罗马法以来就存有诸多明证,其中最典型的形态为 “向公众的允诺”。[6] 这一允诺形式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古典时期,旨在与单方意思表示相衔接,并产生一种单方债务。到古典法后期,允诺还被划分为荣誉允诺与非荣誉允诺,其区分目的是为了强调荣誉允诺的失诺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荣誉允诺也被视为基于“正当原因”而做出的允诺,以此排除无因允诺的效力;而有因允诺则因外在的合意受“依诉求前书之诉”的保护,进而被视为一种准合同类型。事实上,允诺在强调有因性时构成一种简约,从而弱化了罗马法上允诺与合意简约绝对对立的区分模式。[7]

 

在允诺的上述框架下,以求神或赎罪为目标的神誓也逐渐成为单方允诺的典型形态。[8] 本应纳入教会法的“神誓”内容被规定在市民法体系中,从而将宗教伦理中的责任精神转化为市民法效力,并通过非常审判来规范其内含的道德义务或者社会义务。事实上,上述转变不仅具有形式意义,更重要的是允诺所代表的法价值被纳入私法体系,使得体现信赖价值的允诺在形式上进一步多元化,并逐渐在私法体系中形成预约的允诺、买卖允诺、婚姻允诺、贷款允诺以及银行支票允诺等具体形态。

 

(二)抽象允诺概念的法定性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一方面否定纯属单方面意思的允诺效力,另一方面又将单方允诺的效力与形式要件相衔接,以明确具有约束力的单方允诺在形式上的法定性和内容上的有因性。[9]同时,《学说汇纂》将“因慷慨而产生的赠与之债”视为一种“法定”形式的单方允诺。[10] 事实上,罗马法设定这一单方行为的效力既非为了破坏狭义单方允诺之债的构造,也非旨在以双方行为改造单方行为,而只是在于说明有效允诺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并与要式口约形式的赠与简约相区分。其结果是:虽然赠与形式的单方允诺与《琴其亚法》抗辩中的赠与制度并不相同,但是两者均以“慷慨”为价值基础,并共用了法定允诺的抽象形态。

 

然而,基于信赖、慷慨价值的允诺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被进一步提炼为大陆法系合同的价值基础。甚至到注释法学派时期,在主观动机和目的从允诺的“正当原因”中脱离之后,允诺演变成一项实质性的利益变动关系,弱化为一项学术印记和实践遗产。[11] 即便如此,允诺在后续大陆法系各国法典中仍然获得了各式的展开,在处理单方允诺之债和单方允诺制度体系时也各表一枝,从法定性的多样化来体现允诺之债。在《德国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单方允诺被限定于特定情形;而《法国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则“偏离”传统,将单方允诺与单方允诺之债分别设置,并在理论上对单方允诺所体现的“意思主义”之内涵予以充分保留。[12] 上述模式的共性在于:在合意范式下,法定允诺制度模式仍然在债法中广泛留存,不仅有保护第三人信赖的功能,而且在消费合同、赠与合同等部分领域体现出合意难以恰当解释的制度优势。

 

至此,允诺概念经历史演绎而呈现出三重含义:其一,特定的单方允诺经法定化(公众允诺和神誓等近合同形式[13] )成为现代民法中的单方允诺之债;其二,在意志论的引导下,允诺与合同喻示“意志乃当事人债务的全部根源”,将承载慷慨和信赖价值的抽象允诺隐匿于市民法之中 ,从民法哲学方面为债法制度提供价值支撑;其三,允诺与单方契约相结合,对合意合同的契约范式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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