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签订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使用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才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险种,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面已用黑体字注明投保人声明内容,内容为:“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并在保险单背面附有保险条款,投保人签字确认已经接受并理解保险条款,由于中学生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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