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法法学的理论涉及到我国民众生活、学习、工作的方方面面,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行政法律关系在引导和规范行政法与行政法法学理论发展等方面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行政法律关系也会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导致机关权力与权利的失衡。因此,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充分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更好地分析、把握各类行政法现象。
一、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内涵与研究历程
(一)我国“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丰富的内涵与种类
简单来说,“行政法律关系”是依附于行政法而存在的,是对行政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运行机制和运行过程等全部内容的高度囊括,是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基础性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要研究和完善行政法,首要的前提就是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也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
(二)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历程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给予了非常高度的重视,对其研究也从未间断过。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界就从权利义务、行政过程形成、内容法定、职权界定、调整主体及对象法定等不同的角度,就“行政法律关系”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伴随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深入研究与发展,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法学界才初步达成共识。他们一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规范、承认、确立和调整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本质上说,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及行政法法学的必然选择
行政法是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模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三大基本法律之一。行政法对建立和维护社会行政管理秩序、监督行政主体违法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法与行政法法学,是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途径。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与行政法法学基础与方向,研究“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更好地推进政法与行政法法学的健全和完善。
(二)准确厘清行政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诸多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目前,由于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依然存在一些相互交织的现象,给具体案件的界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深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有利于梳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和界限,为正常的行政诉讼提供科学的受案基准,更好地发挥行政法的作用,并树立起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
(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行政权而产生。因此,研究行政法律关系可以使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与此同时,深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落实和承担行政任务,确保行政权力使用科学规范,并依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与种类划分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我国“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依附性强、不可转化、相对稳定、强力约束等基本特点。一是依附性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客体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相互依附才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缺少了任何一方,“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复存在。二是不可转化。“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客体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来界定,二者之间是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是无法任意转化的。三是相对稳定。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法律具有相对合理性与执行的稳定性,这也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律位置相对固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四是强力约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均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要遵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约束。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也是不可推卸的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划分
“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行政主体隶属关系、法律关系属性以及形成原因”等方面,可以进行不同种类的划分。一是基于“行政主体隶属关系”可以分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具有级别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关系,内部员工同等级间的关系等;外部关系一般指行政主体与其他合作部门因某项具体工作是的行政人员之间产生的交集关系。二是基于“法律关系属性”可以划分为实体关系与程序关系。实体关系专指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两者之间相互依附,形成的具有实体意义的权利或者义务关系;程序关系,是依据行政程序法约束下产生的关系。三是基于“法律关系形成原因”可以划分为原生关系和派生关系。原生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先天性形成的关系,比如公民出现了行政违法,有关的行政机关会直接依据法律对其处罚,这就是一种原生关系。派生关系比较复杂,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对公民行政违法处置过程中产生了不合理因素,导致上诉而使双方产生了新的关系。
四、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研究
我国“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常显著的特殊性。总体来说,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的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主体权利的限制性,“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等几个方面。
(一)行政主体具有“恒定性”的典型特征
在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一定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否则行政关系将不会存在,就更不会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了。然而,行政主体都是稳固的、法定的,无法随意转换。此外,只有国家机关或者具有相关法律授权资格的行政组织,才能够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其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是没有资格也无法行使行政权利的。从根本上说,国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被告”与“原告”的地位是不能转化的,两者的位置也是固定不变的。比如,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然是行政主体,而“原告”必然为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无法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而行政相对人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这一点上,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根本性的差别。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严格依据行政法中有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而制定的,具有严肃的法定性的特点。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严禁私自修改的。行政机关一定是要严格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在规范、严谨的程序下,来执行行政法所赋予的有关权利。比如,公民办理相关行政事务时,作为行政机关一定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遵照法定程序审核公民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公民材料准备不完善时,有义务向公民解释和提供必要的帮助,以达到切实为民办事的根本目的。
(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具有限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具有限制性,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来说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都是由国家赋予的,严格受到法律的强力约束及有效限制,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利,才是合法的行为。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自身职务之便,私自修改国家相关条文规定,随意变换法律程序,出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知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都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和赋予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有关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共存、相互依附、不可分割的,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也没有脱离权利的义务。两者在很多时候都是相互交叉、重叠与渗透,都需要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与履行。行政机关一旦出现滥用职权的越权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具有限制性的重要体现。
(四)“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存在一定的矛盾性
法学领域对“行政法律关系中”中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关系一直争论不休。有专家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起到支配作用;“行政相对人”是被执行方,占据的是附属地位。因此,两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直观上来看,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代表了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相对人只能被动服从。但从根本上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行政主体”是按照国家赋予的职位和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职务、处理事务,其工作内容是法定的,不可越权处理事务,同时也要受到民众的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自身权利不具备国家权力的属性,导致两者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此外,“行政法律关系中”中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拥有对方无法拥有的权利,这也是不对等性的显著体现。这种地位的“不对等性”使得双方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性。
五、结语
当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具体概念定义和理论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与争议。真正厘清我国的行政法律关系,必须要立足于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深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促进完善行政法规,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构建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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