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如果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通常简易程序按二分之一预收案件受理费,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再退还一半,实际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是全额的四分之一。如果从系统解释的角度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同一司法解释的第一百九十九条与第二百零六条,不应作出相互矛盾的理解,案件受理费不得低于全额的二分之一。另外,诉讼费用远非案件受理费如此简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除案件受理费之外,其他费用本无减半收取之规定,且部分费用系已实际支出,焉能退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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