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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746人看过

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我国立法一向重视对结婚、生育阶段妇女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务员法第84 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不得辞退。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该项基本权利。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何时与何人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各类单位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在妇女结婚、生育阶段保护好妇女的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权利是其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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