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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2049人看过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修订稿正式发布。这部发布于2015年,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

那么哪些机构需要适用该条款?根据公告表述是“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间订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需要适用,还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都需要适用。

此次,法院的裁判案例要求银行贷款执行4倍LPR,这个超出了大家对此前规定的适用范围的预期,即金融机构的贷款属于持牌经营,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的规则。如果该这一案例的裁判规则被普遍适用,这将对金融机构未来展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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