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两种骗取钱财的方法。一是在手机中准备好几个金额不等的支付宝付款成功的照片,然后到超市或者小卖部谎称买香烟,假装扫码付款,向卖家出示与香烟价值基本对应数额的支付宝付款照片谎称已经付款,拿到香烟后迅速逃离;二是租乘出租车或者摩托车,谎称徒弟受伤或者搬家,身上钱不够,向对方借用小额现金或要对方微信转账,得到钱财后迅速离开。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采取上述方法成功骗取他人财物达30余次,数额35000余元。同时,在2019年8月中旬一天某晚,在萍乡市中医院内盗窃一辆价值2600元白色女士摩托车。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先后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三次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为了吸毒实施犯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