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杜丽琼 曾飘越)“法官,我真不该酒后开车,更不应该冲动殴打警察,我认罪悔罪!”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接其母亲回家,返程途中与相对行驶的重型货车相遇,由于双方车速较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货车尾部发生刮擦,摩托车冲出路面后,造成陈某及其母亲受轻微伤、摩托车受损的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上警车准备送往明溪县总医院抽血检测。陈某被带上警车后因酒精作用强行下车,对民警进行辱骂、脚踢。民警将陈某右手戴上手铐并将其带上警车后,陈某在警车上继续辱骂,再次强行下车。当民警上前控制陈某时,陈某向民警挥舞右手的手铐,并用手抓伤民警手臂。经鉴定,民警伤情构成轻微伤。陈某事故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82mg/100ml。陈某与货车车主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陈某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对三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采取踢打等方式进行人身攻击,致一名民警受轻微伤,依法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