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叶陈强)日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结伙通过推销POS机、办理信用卡等方式流窜盗窃案,林某、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5名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分别并处罚金13000至3500元。
原来,2019年9月至11月,林某、张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周宁县、松溪县、政和县、庆元县、龙泉市等地,各自或共同寻找目标实施盗窃。他们以推销POS机、办理信用卡为由,误导被害人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他们帮忙操作,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使用被害人手机下载银钱包APP、衫德久付APP等手机软件,并使用上述软件试刷信用卡。其间,趁被害人不备,盗刷信用卡内现金。一旦得手,他们便迅速删除被害人手机内的支付短信,以防事情败露。
据统计,该团伙共流窜作案48起,盗取被害人信用卡内现金共计24084元,其中,被告人林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18起,共盗得人民币8985元;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9起,共盗得人民币4715元;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9起,共盗得人民币4694元;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8起,共盗得人民币4245元;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6起,共盗得人民币2465元。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多次实施盗窃,数额分别达人民币8985元、4694元、4715元、4245元、246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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