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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购买手机实则盗刷店员支付宝获刑两年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电信通讯 |567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某手机店向售货员被害人陈某谎称自己要购买手机,并以未带现金,需要登录微信接收朋友转账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的手机。随后余某使用陈某手机登录自己的微信并与同伙(支付宝账户名“可爱多”,具体身份待核实)取得联系,待同伙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转至余某微信后,余某又以朋友要转账为由问得陈某的银行卡号,随后余某趁陈某不备,立即登录陈某支付宝账户并扫描同伙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在支付时选择“忘记密码”,通过“短信验证码+已绑定的银行卡信息”的方式使用陈某支付宝花呗向其同伙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9999元。转账完成后,余某立即删除相关登录信息,并谎称未收到钱,将手机还给被害人陈某后逃离现场。

  同年12月31日15时许、2020年1月1日16时许,余某在广场南路某电器华为手机档口以相同的方式两次盗刷被害人熊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9999元,共计人民币19998元。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余某在某手机店以同样的方式向宋某借用手机意图实施盗刷,后因转账失败离开现场。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余某在西湖区广场南路某电器城内被群众抓获,丁公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99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第四次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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