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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擅用“一担粮”商标 “老漢一担粮”被判侵权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15人看过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曹文涓)因认为其依法享有的“一担粮”商标被擅用,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担粮酒庄)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汉一担粮酒业)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老汉一担粮酒业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一担粮酒庄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原告一担粮酒庄诉称,其依法享有4236698号商标、第12749991号“一担粮”商标(以下合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使用酒精”等商品上。一担粮酒庄发现,被告老汉一担粮酒业生产的白酒在酒箱侧面有竖排的“老漢一担粮”字样,酒箱顶部有横排“老漢一担粮酿造”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老汉一担粮酒业(成立于2016年)将一担粮酒庄(成立于2013年)的企业名称中的“一担粮”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老汉一担粮酒业辩称,其享有注册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上的第20220879号商标(以下简称老漢一担粮商标)和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上的第19821793号商标(以下简称老漢一担商标),一担粮酒庄主张构成商标侵权的字样和企业名称字号中均是对上述商标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老汉一担粮酒业在其产品酒箱侧面标注“老漢一担粮”、正面标注“老漢一担粮酿造”属于商标性使用,

  上述标识中的“一担粮”完全包含涉案商标,且为主要识别部分,二者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一担粮酒庄的商标专用权;老汉一担粮酒业虽然注册有“老漢一担粮”,但注册类别与其商品的类别不同,其注册的“老漢一担”商标也未规范使用。其次,老汉一担粮酒业的企业字号“老汉一担粮”完全包含了一担粮酒庄的企业字号“一担粮”,容易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老汉一担粮酒业享有第33类“老漢一担”和第35类“老漢一担粮”不能成为其将“老汉一担粮”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合法抗辩。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老汉一担粮酒业已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即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取得的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首先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进行判断。其次,要看被告对商标是否规范使用,《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同或者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就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该种使用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内,则可能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老汉一担粮酒业虽然注册有“老

  漢一担”和“老漢一担粮”商标,但其在酒箱上使用“老漢一担粮”标识,对于前者来说是不规范使用,对于后者来说是未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故老汉一担粮酒业以前述两个注册商标作为不构成侵权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因此,企业在使用商标时需注意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规范使用自身商标,避免出现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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