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被告人杨某半个月前刚刑满释放,半个月后又故伎重施在街头行窃。8月12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伍佰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日凌晨,杨某在寿县安丰镇某农商银行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轿车内的财物时,因王某在车内睡觉,惊动了王某,盗窃未遂。2019年10月4日凌晨,杨某在寿县安丰镇某培训班外将被害人廖某轿车内的3包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81元。
2019年10月8日凌晨,杨某在寿县安丰镇某农商银行北侧,将被害人侯某轿车内的100多元现金盗窃走。2019年10月9日6时许,杨某在寿县安丰镇南街某洗车店外,将被害人徐某轿车内的几枚硬币现金及一把沃尔沃轿车钥匙盗窃走。
同时查明,杨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满释放后几日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