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江西省宁都县一男子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然经营烟花爆竹,累计从他人手上购买价值达178554元的烟花爆竹,用于销售。日前,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经营罪案件。
2013年11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雷某借用其哥哥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26日),在宁都县某镇街上设店销售烟花爆竹。2016年,雷某与刘某结识后,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6年年底开始,从刘某手上购买烟花爆竹,向当地村民销售。至2019年7月份,雷某共从刘某手上购买了价值178554元的烟花爆竹,销售获利14700元。
2019年12月31日,雷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烟花爆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综合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宁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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