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章俊棋)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海天公司向原告小甲(化名)支付工程款45万元。
据悉,小甲于2017年6月起诉索要工程款,因起诉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小甲不满裁定结果,于2019年向相关部门信访,后法院告知小甲对其工程款仍享有诉权,可选择适格被告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5月,小甲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海天公司和立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合计67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小甲此前信访反映的问题绝不能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必须妥善解决该起纠纷,让小甲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承办法官立即与两被告取得联系,征求两被告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在全面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涉及2012年的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中途还进行了更换,情况较为复杂,故决定先开庭进行审理,查清情况后再做下一步工作。
6月下旬,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庭审情况,原、被告对基本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小甲从何处承接项目、工程款该与何方进行结算,仍存在很大争议,而小甲作为普通的工人,不能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所诉事实。法庭辩论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海天公司表示愿意支付部分工程款,而小甲认为工程款不能少,其还欠材料款未付,故双方当庭未能达成调解。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基础,因此继续做海天公司的调解工作。经过多次与海天公司进行沟通,海天公司同意分两次付清小甲所主张的工程款。最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小甲与两被告于7月下旬签订了调解协议。
事后,小甲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当时承接工程时确实有所疏忽,没有与公司直接签订相关合同,这才产生了索要工程款的困境。吃一堑,长一智。通过诉讼,我现在知道了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好在我这个案子经过法官做工作调解了,这让我看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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