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郑金悦)日前,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狗病亡索赔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12日,刘先生在宁波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两月龄的拉布拉多。买回两日后,小狗开始拉稀,刘先生遂将其带回宠物店中进行检测,未测出感染病毒。随后,店家为小狗喂了药物、做了驱虫,其病情得到好转。但没过几日,小狗又出现上吐下泻、便血等症状。4月22日,拉布拉多在宠物医院被确诊为细小病毒感染。由于预后不良,治疗无果,4月27日,经刘先生同意,院方对拉布拉多实行了安乐死。
犬细小病毒是一种烈性传染病,对幼犬具有传染率高、发病率高、致死率高等特点,病毒潜伏期一般为7-14天,刘先生怀疑拉布拉多在店里就已经被感染。但店家认为,宠物狗出售时身体健康,且在第一次治愈拉稀之后,进食及排便也均正常,之后感染细小病毒,可能是刘先生照顾不周,店家表示不愿意“背锅”。
庭审中,宠物店对于出售幼犬承担质保义务并无异议,称双方约定7天内犬只被发现感染犬瘟或细小,则无条件退款或换狗,而刘先生的这只拉布拉多是在购买10天后才被确诊感染的,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障期间,因此不同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刘先生则对店家所谓的7天“质保期”提出异议,认为时间过短。然而,宠物店未提供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保障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犬属于活体类商品,消费者购买幼犬作为宠物饲养,一般在饲养过程中有相应的情感收益,而实现该目的需以犬只能够健康生长发育为前提,幼犬的健康状况属于影响合同目的的关键指标。由于幼犬感染病毒具有时间、空间上的不可控性,而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基于公平原则,出售犬只的商户应当对犬只的健康状况在一定期间内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本案中,被告虽认为健康保障期为7天,然而其未举证证明这一主张,故不予采信,视为未约定期限。考虑到细小病毒一般有7-14天的潜伏期,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合理的健康保障期不应少于15天。原告购买的犬只在第10天诊断出感染细小病毒,并因此死亡,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质保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形式,被告认可有退款和换货两种方式,现原告要求退款,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宠物店返还原告所有宠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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