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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袁州区法院对一涉黑社会组织成员宣判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1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2020年7月23日下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判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萍、江某生和帅某、胡某平、龚某青、刘某明等人(均已判刑),均系江西省铜鼓县排埠镇村民。上世纪80年代末,上述人员先后辍学,一起混迹于排埠镇一带,经常实施小偷小摸、打架滋事等违法活动。1992年左右,曾某萍、曾某甲(已判刑)兄弟利用 “枫树宾馆”“丰田帮”成员力量,采用暴力打压同行的方式,逐渐树立恶名,并通过刘某章发展手下成员及被告人林某等人。

  2004年后,以曾某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非法影响。同时,曾某萍等利用组织成员力量,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接受服务、倒卖国有资产、承接工程、开办经济实体等,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积累巨额财富。该组织组织、领导者曾某萍直接或通过下层人员间接发展组织成员曾某乙(在逃)等共计二十余人(除在逃人员外,已另案处理组织成员28人)。该组织结构清晰,层次分明,成员基本固定。 

  该组织为树立社会淫威和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行贿等数十起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造成一人重伤,数十人轻伤或轻微伤,国有财产大量损失等严重后果。      

  该组织在公共场合实施一系列打砸和摆场面示威等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黑恶势力逞强争斗,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且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林某能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林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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