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俩男子超越批准范围非法采矿,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采矿案,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被告人江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李某、江某和采矿现场管理人肖某在某矿山开采花岗岩矿期间,疏于管理,未对采场开采标高进行有效管理,以致超越批准的海拔标高开采花岗岩矿体积5484.8立方米,荒料量1488.03立方米,非法开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90.026万元。除李某、江某在佳业矿山采场堆放的、尚未销售的218块非法开采的花岗岩荒料,被查封外,其余的花岗岩荒料已先后被销往石材加工厂。
经鉴定,李某、江某等人在某矿山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47.6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江某主动退赃47.62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江某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产品价值人民币47.6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该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