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导致发生车辆追尾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9年11月16日2点23分左右,被告人林某选驾驶大型客车从泰宁县高速口方向往泰宁县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泰宁县富下线K66+319M(八二厂至明清园)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廖某旺驾驶的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廖某旺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结果,林某选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选在现场主动报案、接受调查。归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林某选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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