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闫双)因认为快手平台使用了其歌曲并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点播量分成费用,快手平台签约歌手吴某以著作权合同纠纷为由,将平台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公司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分成费用2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吴某诉称,其系一名华语歌手。2018年4月,快手公司主动联系吴某,告知快手平台上线了快手音乐计划,承诺只要吴某授权快手平台播放其歌曲,就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获取收益。吴某按照快手公司的指示入驻了快手平台,并授权快手平台使用其12首歌曲。之后,吴某的歌曲在快手平台反响良好,被大量使用播放,获得巨大的点击率。
吴某在快手平台授权歌曲后,快手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补签了协议,协议约定授权内容为,吴某将享有权利的歌曲作品以及歌曲作品相关内容,分成款为快手平台站内发现页的用户点击,被授权方向授权方支付。
截止2020年3月,吴某歌曲的总播放量超过35亿,但快手平台仅向其支付了分成款80余万元,剩余的点播量分成费用,平台始终不肯支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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