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用于退赔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孔某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被告人孔某和张某、姜某(均已判决)商量合伙来江西开一家卖仙人掌种苗的公司,并租下办公场所,由姜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孔某出资人民币2.8万元、张某出资人民币2万元,在南昌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江西某食用仙人掌有限公司”。
孔某分管公司财务,姜某散发“海利公司”种植、加工、销售、回收墨西哥食用仙人掌广告,时间长达9个月,致使农民信以为真,纷纷前去咨询、购买。孔某等人以每片人民币1元的价格购进种片,以人民币11.5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农民,同时承诺在成熟后,以每公斤人民币4元的价格全部回收。致使全省各地有40余户农户与该公司签订了种植合同,共骗取农民种苗款人民币50余万元。
2004年6月14日左右,履行回收合同前夕,孔某等人卷款潜逃,孔某和姜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张某分得人民币6万元。
2020年1月13日,孔某被大庆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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