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黄某华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20年5月31日晚,黄某华在泰宁城关某饭店及KTV与他人一起吃饭喝酒后,当晚22时30分许,她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女儿)行驶至金湖西路一宾馆门前路段时,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导致摔倒,造成黄某华受轻微伤。经路人报警后,民警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黄某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其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黄某华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4Omg/lOOml。同年6月5日,黄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黄某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