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艺文)近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高某等5名被告人涉恶势力团伙案,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高某以高额利率向外放贷以获取非法利益,与多人形成债务关系。为索要债务,高某分别纠集有暴力违法前科的被告人胡某亮、颜某以及被告人胡某四等人,采用威胁恐吓、跟随贴靠、上门滋扰等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高利贷本息。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民间借贷行业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高某为纠集者,以胡某亮、胡某四、颜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为向他人索债,伙同被告人胡某亮等人,采取恐吓要挟、跟随贴靠、纠缠滋扰、强行上门长时间居留、留宿他人住宅等手段,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惩处。被告人胡某亮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亮犯二罪,依法数罪并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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