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34.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在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附近,先后25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闵某、马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收取毒资人民币6334.88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查获0.1克冰毒。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多次向多人贩毒,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打击毒品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