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iphone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2月16日、2月21日,被害人樊某、桂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联系到了去年为他们办理业务的被告人王某,咨询购置车辆保险事宜,被告人王某隐瞒自己已经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离职的事实,分别向被害人樊某、桂某某进行报价,后被害人樊某、桂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报价,分别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3831元、3030元,可转账后樊某、桂某某一直未收到保险单,且被告人王某在收钱之后,便再也没回过消息。这下被害人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已将钱款全部退还。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还利用上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的车险款人民币3369元,案发前已全部退还。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