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詹佳 皮曼婷)7月26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江某汉等八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江某汉获刑1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江某汉按照月息4分给杨某、易某经营的公司发放高利贷共计9次,贷款金额共计890万元;至2015年5月3日,杨某、易某在已偿还江某汉本息1349万余元(其中偿还本金370万元、利息979万余元)、支付手续费36.5万元的情况下,还欠520万元本金未还。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江某汉、江某清等人为获取高利贷等不法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单
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使用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实施“套路贷”犯罪,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江某汉为纠集者,被告人胡某杰、江某清、何某、冯某、彭某、严某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别实施诈骗犯罪2起、强迫交易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
根据各自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汉、胡某杰、江某清、何某、彭某、冯某、严某伟有期徒刑1年至14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3万元不等。对被告人江某汉、江某清、胡某杰、何某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