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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东方煌城”涉黑案一审宣判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854人看过


7月26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东方煌城”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小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等七项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美玲等2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其余2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谢小龙、谢美玲等人共同出资在芜湖市镜湖区经营“东方煌城商务娱乐中心”,通过有偿陪侍、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活动,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谢小龙网罗被告人杭某、蒋某,并召集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成立护场队专门维护会所秩序、处理夜场纠纷,以“黄”养黑、以黑护“黄”,逐步建立起以谢小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一般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内部管理分工明确,要求成员严守秘密,以发放股东分红、酒水提成等方式笼络和豢养组织成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作案工具和活动经费,从而维系和支持组织逐步发展壮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谢小龙、谢美玲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谢小龙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及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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