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单位江西某饲料有限公司人民币553717.76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在江西某饲料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担任该公司江西赣州、广东惠州区域业务销售主管的职务便利,收取销售饲料的货款后,截留总计553717.76元货款,用于自己购房、家人治病、小孩上学等个人开支,至今仍未归还。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司的资金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