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口头遗嘱不规范 法院认定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37人看过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张戈 陈智扬)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需要立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来不及或不方便立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那么,口头遗嘱便成为了一种处理遗产的选择,但是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订立有所限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口头遗嘱引发的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女。王某于2016年12月起住院治疗,于2017年1月因病去世。其在住院治疗期间主要由母亲赵某及弟弟照顾,其财产由赵某保管。王某去世后,李某及女儿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却遭到拒绝,赵某拒绝的理由是王某去世前留下口头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了她。李某及其女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王某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 赵某辩称王某留有口头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全部遗产留给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并没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王某在危急情况下立过口头遗嘱,故法院对王某留有口头遗嘱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提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中提到的口头遗嘱的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被继承人、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不能具有亲属关系,包括血亲和姻亲,也不能具有足以影响见证人立场的其他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37134

  • 昨日访问量

    277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