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时俊亚 徐耀军)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0月6日早晨,孙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三路交叉口西时,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入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远端粉碎性骨折颅脑。原告张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出院后就其它赔偿事项找被告孙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据悉,本次事故交警没有做出事故责任的划分。而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声称:是被告超车时与其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害,原告受伤。因被告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告追尾是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驾驶无牌电动车,在过十字路口时横穿马路,其未注意观察、避让和注意安全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孙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对于原告张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证明、被告申请的三证人的当庭证人证言,再结合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涉案事故卷宗中相关材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驾驶无号电动三轮车驶入机动车道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张某在该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孙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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