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罗兰 范雅文)7月20日,在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剩余的4.8万元赔偿款。
2020年3月18日,叶某按照黄某的要求,在某通信公司处从事安装水电工作,每月的工资由该公司支付给黄某后,再由黄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叶某。5月7日,叶某在安装该公司厂房顶部的电力设施时,从高处跌落受伤。
经诊断,叶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需手术固定治疗。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叶某将黄某和该通信公司诉至沙县法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了案情,并前往该通信公司进行调查。随后,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三方当事人进行明法释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以手机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4.8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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