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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上下班骑电动车受伤,下班出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算工伤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623人看过

[案情简介]

近日,肖先生跟往常一样开着电动车从家里出发去沈荡集镇上班,早上7时左右,肖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突然不听使唤,继而发生侧滑,人和车都重重摔倒在水泥地面上。肖先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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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工伤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由原来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际需要。因此,只要符合新《条例》规定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当事人不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可向属地劳动局工伤认定科填表,并由其单位确认,如单位不确认,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卡、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另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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