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五一”劳动节那天,张、谢两位姑娘结伴去某公园游玩。为了减轻负担,她们决定将影响游玩的服装、手机等物品寄存。在寄存处,她们看到了一张醒目的告示:贵重物品请存放于贵重物品存放处,否则后果自负。但两人没有在意,还是将手机、部分现金连同其他东西一起存进了一般物品存放箱。然而,游玩结束后,她们却发现存放自己物品的箱子已空无一物,于是马上投诉报失。工作人员根据两人陈述开具了投诉事件回执单,将两人遗失的物品及其价值一一载明,并做出了“若三个月未查明真相,凭回执单来园协商赔偿事宜”的承诺。三个月过后,两人去公园交涉赔偿事宜,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手机、现金在内共7800元。公园方则称,寄存处设有贵重物品存放处,有专人保管,且对此有明确的告示,而对方却把贵重物品存放在一般物品寄存处寄存,丢失的责任应自负,公园方只负责赔偿一般物品的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张-遂将公园告上了法庭。
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确认了寄存箱内物品遗失的事实,并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公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也指出,公园设有专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存放处,且有明确的告示。游客在存放物品时应当将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存放于贵重物品存放处。本案中,两位姑娘却将所有物品一并存放于一般物品存放箱内。因此,应自行承担贵重物品丢失的损失。
分析
类似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种“告示”、“须知”、“注意”等不同名称的书面告知,用以免除或限制告知方的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之为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免除、限制一方或双方将来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的内容或范围,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如“如果出现某种情况,某方不负责任”、“如果出现某种结果,某方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等。免责条款的设定能预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风险,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摩擦和争议。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如有些厂家、商家打着免责条款的招牌,不法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有些消费者无视免责条款的存在,结果招致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全面地了解免责条款,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免责条款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而要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看其是否纳入了合同。只有免责条款制定方合理地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存在,才能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免责条款无效。制定方是否合理履行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一是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自然需要符合合同的一般原则,即:双方合意,都对免责条款的存在无异议。因此,免责条款的制定方应在订立合同之前向对方当事人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让对方在充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接受合同的决定。否则,便视为无效条款。如一个人住旅馆丢了东西,旅馆以其张贴于客人房间内的告示来抗辩:请将贵重物品寄存于服务台,否则后果自负。该免责条款显然是不能作为抗辩理由的,因为客人与旅馆订立住宿合同后,才能进入房间,才能看到该告示,所以它不能纳入合同,当然没有效力。提请注意的时间是免责条款能否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订立合同的同时提请对方当事人的注意,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二是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应达到足以令相对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程度。在有书面合同的场合,免责条款应被显著标明或指向,让相对人应该能看到。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免责条款应置于足够显眼的地方,也就是一般人在订立合同时都应该看到的地方。同时,免责条款免除己方的责任程度越大,将其订入合同之前的提请注意义务越高。
三是提请注意的方式。提请注意有个别提请注意和公开张贴告示提请注意两种方法。前者是原则,后者是例外。只有个别提请注意事实上有困难时,才可以公开张贴告示。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个别提请注意有困难呢?主要发生在两大类交易场合:其一是与大-众消费者默示缔结的大量合同,由于缺乏个别接触而无法向消费者个别提请注意,这主要是在自动售货机和公交运输的场合;其二是交易频繁的大量合同,即使有向个别相对人提请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的可能,但根据交易方式及形态,或者有现实上的困难,或明显多余,如观众到体育场馆观看比赛,顾客到大型购物中心购货等。但公开张贴告示应采取显著方式,以使相对人察觉、理解。
最后,免责条款纳入合同后能否生效,还要看它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生活中这类免责条款随处可见,如病人动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工如有工伤死亡,雇主概不负责等。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给予了特殊保护,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也不能用免责条款来减免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