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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255人看过


案情

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小红与业主签订了为期一年的《A房屋租赁合同》。孰知,小红入住5天后提出房子不满意并找到了合意房屋B房屋要另租。中介无奈,与业主协商口头达成一致,同意小红在满一个月租期后解除合同搬出该房屋内。同时,5天过后,中介又为业主寻得租客小兰,又签署了一份《A房屋租赁合同》。后小红又表示对B房屋不满意,不承租B房屋。于是就造成了小红月底无处可去,无法搬出,但小兰又急需搬进A物业的尴尬局面。遂两人都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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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入住呢?

如果业主与中介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小红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则两个合同都成立生效。这是典型的“一房数租”的情形,具体最后由谁承租该房屋,法律有明确的约定。

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租赁案件纠纷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本案中,由已占有房屋的小红承租。对于小兰,小兰可以向业主和中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中介风险

由于中介公司是两个租赁合同的居间房,对小红与业主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十分了解,明知房屋已存在租约仍向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有:(1)无法收佣;(2)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中介公司应当让业主与小红签订解除协议再进行下一次的居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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