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级管理人员和服刑犯人是劳动者吗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939人看过


1)企业高管人员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 11 条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从以上可知,高管人员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

2)服刑人员不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但是监狱服刑人员不具备劳动者的特征。

第一,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并非受到监狱的雇佣或录用。两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基于国家强制力而产生的。主体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平等的这一基本特性。

第二,服刑人员虽然依照《监狱法》第 72 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的规定,享有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这些劳动报酬却并非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服刑人员并不是依靠这些报酬作为生活资料来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