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该女孩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施工作业证和技能等级证书。那么劳动监察大队的行为属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该女孩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孩已满20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除法律禁止范围以外的工作。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开挖土机不属于妇女禁忌从事的岗位,也就是说,法律上并不禁止女司机开挖土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大队不允许女孩继续开挖土机的行为属于不合理执法,是一种对女性劳动者的歧视,应当被禁止,如果监察大队强行禁止,女员工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问题
情况二:该女孩不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施工作业证和技能等级证书。那么其开挖土机的行为实际是违反了劳动法第68条第2款第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正确
合法的。那么该女孩应当暂时停止继续开挖土机的行为,直至获得了相应的合格证、施工作业证和技能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