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律师,在完成日常的案头工作和开庭任务的同时,我往往还需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大量的基础法律知识普及和心理疏导工作。事实上,这些本职工作之外的琐事,往往能占到全部工作量的一半以上。
比如,接到一个婚姻出现问题的当事人的咨询:
当事人:王律师,这日子我一天都过不下去,我要离婚,我要尽快离婚!有什么办法没有?
我:你们小孩谁带?房子归谁?都谈好了吧?谈好了自己写个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当天盖章,当天领离婚证。
当事人:王律师,我提的离婚条件他都不同意,没法去民政局。还有什么办法能快点离婚?
我:那就没办法了,去法院起诉离婚吧,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
当事人:起诉离婚什么个流程?要多长时间?
我:是这样……(花半个小时普及一遍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流程和判决离婚的条件要求)
当事人:为什么离婚这么麻烦?
我:是这样……(心理活动:他好不容易找个老婆,就这么轻易放过你?你想得美!)
其实吧,在我们中国,离婚还是十分容易的。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容易的国家,没有之一了。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前往当初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即可,当天申请当天领证。
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都有散伙的意愿,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铁了心想离婚的一方,就得去法院起诉离婚。
实际上,我国的民政部门已经消化了大部分的离婚事件。一对夫妻真闹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相对不多。原因就是大多数人既不愿意,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打持久战。
但这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里,出台了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先跑一趟民政局,把离婚协议和离婚申请递交上去。然后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等上三十天。三十天内没人反悔说不离婚的,三十天过后再跑一趟民政局,领取单(离)身(婚)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顺利的话,夫妻双方跑两趟民政局,就可以一别两宽。
如果不顺利的话,只要有一方在三十天内,觉得之前谈好的离婚条件,还是自己吃亏;或者就是越想越来气,就是要给对方找点麻烦,那么这项离婚冷静期制度,将极大地阻碍双方终结婚姻的进程。
想想看,你和你家那位过不下去了,经过来来回回的争吵、谈判、妥协,甚至拳脚切磋,好不容易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先去趟民政局,取个号排上半天队,交上离婚申请。然后接下来的30天里,你就提心吊胆的过日子吧,估计每天晚上都要睡不着,担心对方会反悔。
好不容易熬过30天,还得再说服对方一起手拉手再跑趟民政局,把离婚证给领了。
终于到了民政局门口了,可是你家那位因早饭吃得不好,连带着心情也不好了,然后头一回就走。好么,一切又得重新来过。
真的太难了!要知道在痛苦中煎熬的人,一天也等不下去。与其说是冷静期,倒不如叫炼狱期。如果有人总是来来回回反悔,不仅折腾当事人自己,也折腾民政局啊,这不是浪费公共资源么。
有人说,这么麻烦,那不如直接打官司诉讼离婚吧!
嘿嘿,想得美。
常做离婚案件的律师就知道,司法实践中一直有着能不判离尽量不判离的原则。法官们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往往很大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再等六个月之后,再第二次起诉离婚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让我们来粗略计算一下,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始,到最终判决离婚,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审最长审限3-6个月;
6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审3-6个月;二审3个月。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始,到最后最终判决离婚,短则一年半,长则两年有余。
相比而言,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三十天,还是挺短的。
所以,本来是为了挽救婚姻、挽救家庭的一项制度,很可能到头来会成为人们选择结婚、组建家庭的巨大障碍。人都有损失厌恶心理。任何一件事如果要同时面对收益和损失,人们都会更加讨厌损失。有人做过心理学上的统计,损失给人带来的负面效应,往往需要收益的两倍才能弥补。比如你出门掉了100块钱,你要至少捡到200块钱,才能觉得这一天好过些。
换到婚姻生活上,也是如此。人们一想到离婚可能造成的各种折腾、各种痛苦,那结婚至少要给带来两倍以上的好处,才能让人们下定决心去结婚。但是结婚到底能不能带来这么多好处?
本来离婚没有冷静期,俩人一合计过不下去,立马就能把结婚证拿去退了换成离婚证,就好像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样,没有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