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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之外约定让利,或以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方式变相让利,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2日|分类:经济仲裁 |540人看过

工程价款系列之让利约定


Q


3.46中标合同之外约定让利,或以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方式变相让利,约定是否有效?
A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9)桂03民终2915号
裁判观点:2013年9月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了合同价为10825494.03元。同年9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照结算总价让利百分之二十作为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工程结算价。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让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情形,上诉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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