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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护理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1428人看过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因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护理费,同时也是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护理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其中护理费包括2种,一是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二是出院后的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人员既没有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需要注意一点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希望按护理人实际工资赔偿很难,主要是因为护工不是一个有固定收入的职业,很难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据。

▲出院后的护理费

根据司法审判实践,伤者伤残护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者经过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所鉴定,伤者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够自理的,伤者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人民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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