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
1、尽量采用实报实销的报销方式
最简单的就是采用发票报销方式,差旅费补助、误餐津贴(各20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提高企业福利降低名义工资
对于高收入人士,可以与企业达成协商,要求提高福利降工资,即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
3、劳动报酬分批次领取
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例如,针对那些根据业绩表现、收入很不稳定的业务人员,高工资月份可以部分划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4、有关健康险可抵扣部分个税
根据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目前当时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为试点城市。
5、房贷利息或可抵扣部分个税
税制改革最新消息称,个税专项扣除渐近破题,房贷利息或部分抵扣。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
2、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3、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
1、延期纳税权。
2、申请减税、免税权。
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4、委托税务代理权。
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6、申请复议和提起诉权。
(二)纳税主体的义务
1、依法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2、依法设置账薄,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
3、按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4、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5、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如实报告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违反乘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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