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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分为几类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海事海商 |431人看过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分,可分为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它是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它是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它是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所以也称为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

  3、按承保的期间分,可分为定期保险合同、航次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

  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按照与保险合同的时间关系分,它包括过去事项、现在事项和将来事项。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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