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吗?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295人看过


 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后可以继续履行,即为有效合同。但是,一旦该合同未被追认,比如擅自买卖共有房产,其他共有人未追认的,那么该合同将不能继续履行。缔约的另一方为此遭受损失,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可以先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实践中,出现以下情形并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1、恶意磋商;

  2、欺诈;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擅自撤销要约;

  5、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

  6、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

  8、合同无效;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

  10、合同不被追认。

  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也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

  最后,实践中许多人达成合同后,会由于权限问题而变成效力待定合同,比如无权代理等,所以如果最后未被追认并遭受损失,请求缔约过失赔偿时,得先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否则赔偿的主张将很难得到支持。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