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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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教学与法治意识分析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抵押担保 |665人看过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是髙中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髙中生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特别是培养“法治意识”的主要载体,也是考量高中一线思想政治教师教学胜任度的重要平台。《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所呈现的法律知识点,犹如散落在蔚蓝大海黄金海岸线、金色沙滩上的几十个“贝壳”。这些贝壳般的法律知识点,正是我们激发学生兴趣,引领学生懂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不二法门。我们应以此为抓手,引领学生在生活中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正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教学有界,止于至善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材容童大、法律用语专业性强,学习难度大,教材处理中“度”的把握暨教材考点“教学边界厘定”的问题.始终是困扰我教学的一个难点:讲多了、讲深了,时间不允许,学生消化不了,过犹不及;讲少了、讲浅了,考试考到了,学生考砸了,功亏一篑。对此情此景,广大一线教师定有同感。留意一下,选考模式下的政治新髙考的综合题,较之老高考模式,有一种变化趋势:综合题型中问题“小型化”,设问知识取向呈现“点中点”。问题的小型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考试难度,尤其是降低了审题难度,同时也使评卷更容易操作,减少了主观题型的“主观性”,使主观题型更具有“客观性”倾向;另一方面,材料情境设置越来越立体,设问切口越来越小,考核的知识点越来越细,甚至需要链接书本之外的司法解释,提高了考生的答题要求,对教师的教学要求自然也提髙了。因此,教师多接触司法考试题,对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自然大有裨益,但让学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学习法律常识后能做司法考试题,显然要求髙了,会让学生学得有点惘然,教师教得有点委屈。止于至善是难能可贵的善。命题者和教学者应深人领会,精准把脉法律常识的内在要求,共同把认识统一到选考科目的考试说明中来,以考点知识为原点,以考试说明明示的识记、理解、应用三个层次为“半径”维度,画好错落有致的教学知识“同心圆”。从v\ “识记”到“理解”再到“应用”是依次推进的,后者包含前者要求。对其中“理解”与“应用”等级的考点,在把握知识内部各要素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针对考点中难理解的、易混淆的、容易失分的内容应适度地拓展,以增加法律考点的清晰度。对考点中涉及的概念内涵,一定要遵循书本描述突出“节点”的厘定,概念的外延要通过比较予以区别。例如,教学“发明创造的专利方式保护”与“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有何区别时,教师可抓住:“专利方式保护”是公开发明内容一限时保护一排他保护,而“商业秘密方式”是不公开发明内容一不限时保护一不排他保护。又如,“订立合同的过程”知识点教学中涉及“要约”与“承诺”两个概念,“意思表示"厘定时围绕双方“意思真实性”“内容确定性”“期限对应性”,“三性”如不兼备,形式上的要约实际是要约遨清,形式上的承诺实际是要约。如果考点中涉及法律术语,与现实生活情境链接度比较大,书本中却又没有具体说明的,在教学过程中也应结合法律知识的“司法性”解读内容,予以通俗而明确的“拓展性”解读。例如,产权转移中提到的“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两字涉及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制度善意取得。该制度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司法解释有十分具体而细致的说明。我们虽然不便在教学中按司法解释去展开,也不便按教学中“一级概念”的要求去界定,但应该有两点通俗而简约的明确表示:一是财产的出让人对该财产无处分权,二是财产的受让人在受让时对此不可能知情,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没有以上两点明确表示,学生对“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知识点把握是不准确的,理解是不透彻的,往往会造成考试失分。

二、以案为媒,明体达用

“明体达用”是北宋著名思想家、教育家胡瑗的教育思想精髓。“体”是指胡瑗那个时代懦家本位的经训大义;“用”为经世致用、学以致用。“明体”“达用”即经义与治事的有机结合。师于古而用于今,在法治时代、法治中国,“明体达用”内涵的现代意义可谓明法立志,学法致用,学会依法处事。《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定位于高考选拔,既是对必修课的延伸和扩展,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应用性,是专为高考选考政治学科而设,“既着眼于学生升学的需要,又考虑到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需要”,因此,总体难度髙于必修课程。从考试题型来讲,只有选择题和综合题两种,每道试题所涉及的考点知识,从考试能级要求来讲,基本集中在“理解”“运用”两个层级。选择题、综合题,全部是情境性材料题,都有阅读材料、领会材料、提取有效信息的能力要求,体现了培养学科核心素养背景下的考试价值选择。教育部髙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修订组核心成员、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测试组成员、华南师范大学教授陈友芳在《情境设计能力与学科核心素养的养成》中提出:“学科核心素养实际上就是一种把所学的学科知识和技能迁移到真实生活情境的能力和品格。要养成这种素养,意味着学生的学习应该在一个又一个基于真实生活情境的主题或项目中通过体验、探究、发现来建构自己的知识,发展自己的能力,养成自己的品格。”“以案说法”“以法析案”在法律教学中是最具应用意义的教学方法,有助于活化教材,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促进教学相长和师生互动。例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运用”层级考点,具体适用复杂而灵活,根据五种违约责任方式不用约定即可选用和一定要有约定才可适用,我选用了如下案例:2018年6月20日,某装潢公司与某铝材公司签订铝材购买合同,约定由铝材公司于8月20日将50吨钢材送到装潢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支付货款。8月20日,该铝材公司将50吨钢材运到了装潢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装潢公司多次致电铝材公司,要求将50吨铝材运到装潢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铝材公司要求装潢公司先支付货款,后运输。此时,装潢公司甲地的施工现场因未能按期收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 10万元。双方发生糾纷,诉至法庭解决。设问(1):结合材料分析,装潢公司可要求铝材公司以怎样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答案:装潢公司可以要求铝材公司继续屣行合同,将50吨铝材运到甲地施工现场,并赔偿损失,承担因未能按期送货导致的工期推迟10万元损失。装潢公司还可以采取选择退货、减少价款等形式补救措施。设问(2):如果订立合同时装潢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装潢公司要求铝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判断能否得到支持并简要说明理由。选修园地1E-mail: zhongzhengcan8197@163.com答案:该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可并用,二者只能二选一适用。通过案例分析、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具体领会每种方式的“适用性”“条件性”。(i)“继续履行”突出适用时的“可强制性与财产性”;(2)“赔偿损失”突出适用时的“因果性与可算性”;(3)“采取补救措施”突出适用时的“各具体方式的指向性”;(4)“违约金”突出适用时的“约定性与补偿性、强制性关系”t (5)“定金”突出适用时的“约定性与违约金不可并用性”。案例教学以案为媒,把案例中具体问题情境和抽象知识对接,活化了教材,有效地提高了学生领会知识、调取知识、组合知识、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容置疑,案例教学运用费时、费心、费力,但既契合学生应考需要,又能帮助学生活学活用所学知识。发展核心素养的学习就需要学生和真实的来自生活的案例情境之间持续而有意义的互动。

三、法理诠释,不可或缺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当下在髙中阶段同步使用的其他新教材一样,其中的许多内容采用专题方式,以问题的形式引人,以解决问题、升华情感为目的,突出了问题意识,总体上忽略了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因此,一个个考点知识相对于学生来讲,是具体的、生动的、零散的,呈现若即若离的游离状态。知识只有经过归纳整理、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被理解与掌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有加强对知识的系统梳理与整合,才能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一个较为明晰的、系统的认识,使学习思维在“流畅性”的基础上,产生“深刻性”。“温故而知新”这一教学环节,在考前复习阶段要予以强化。法律之上,法理精神髙髙在上。法理精神寓于法律规定之中,法律规定体现和落实法理精神,潜藏在法律规定后面的法理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是灵动的,是贯穿于《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全书的一条“知识暗线”。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完全可以把它“明朗化”,用它来贯通、整合法律知识点的教学,用它串联法律知识点,引导学生高屋建瓴、融会贯通地把握法律考点的内涵。极致地说,每个法律考点背后都有相应的法理渊源。教师上课时,向学生揭示一下知识对应的法理梢神,让学生感受“法律灵魂”的存在,对法律常识教学大有裨益。但全部揭示不现实,教学时间也不允许。笔者认为将那些贯通法律知识模块、对法律考点有整合性功能的法理精神,向学生“适时”“适度”地诠释,会有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特别在复习阶段更有必要。例如,专题三“信守合同与违约”这一模块主要介绍了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怎样订立的,合同应该如何履行,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我们在复习时如果能围绕上述四个问题进行巩固训练,那么该专题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达成应该水到渠成,但教学的目的是培育学生的核心素养。为了尽可能达成专题三所蕴含的教育教学目标,一方面,教学必须遵循知识主线“什么是合同一为什么要订合同一如何订立合同一怎样履行合同一违约承担的责任”进行知识“集约式”整合落实、融会贯通。另一方面,我们要根据“契约精神”渗透合同法知识发生、发展的特点,在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向学生进行法理诠释:(1)合同概念及其特征体现了契约的“平等”精神;(2)合同订立过程、形式、内容体现了契约的“自由”精神;(3)合同履行原则体现了契约的“信守”精神;(4)违约与违约责任体现了契约的“救济”精神。契约精神本体上相辅相成的四个重要内容,寓于合同法的知识考点中,从逻辑顺序上与知识路径同向而行,通过契约精神的诠释,使“形而上”的抽象法理与“形而下”的具体考点有机融合,更有利于学生增强对考点的识记、领会与运用,把握知识内部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接知识和材料的悟性,领悟、认可、接受并渐行渐近地生成“法律常识”所自带的“法治意识”。髙考是我国目前人才选拔最公允的主流机制,学生寒窗苦读的直接目的是应对考试,最终目的和归宿是考试之后的“诗和远方的田野”。爱因斯坦对“什么是素质”曾有如下经典解读:学习后,考过了,忘记了,留下的就是素质。法律知识,法理层面的东西,才是深沉的、本质的、稳定的、不易忘记的。学习者对法律规定有了法理层面的领会,在今后的生活、工作过程中一旦有了这方面的需要,便能自觉、主动、有效地投人这方面的学习,指导自己的生活与工作。那时,法律就会成为学生漫长人生路上的“灯塔”。这样,学生也不枉费靑春学习,髙中法律常识教学也算功德圆满。

作者:赵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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