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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怎样的?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349人看过举报


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怎样的?

?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不存在具体的分工,每个共犯都是实行犯,这种情形中的实行过限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每种情形因为共同犯罪的结构不同,需要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一)自始不知情。??

??在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其他实行犯对临时起意行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说明其在主观上对该行为没有罪过,则该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有过限行为的实施者独自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和乙在半夜进入丙家中,意图对丙进行伤害,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乙趁着夜色又盗走了丙的一些贵重财物,对于乙的盗窃行为,甲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该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甲只对故意伤害承担刑事责任,而乙则要对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在场给予帮助。??

??在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其他共犯当时在场,并对其中某人的临时起意行为积极参与或予以协助,说明其在主观上对这种行为抱着故意或放任的罪过,虽然事先没有共谋,但属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不属于实行过限,凡参与实施的其他共犯都应该对临时起意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乙共同入室行窃,甲在里屋,乙在外屋,甲在盗窃是发现床上有一女子正在熟睡,遂起奸淫邪念,意图对该女进行强奸,不想该女子被惊醒后大叫,引来了在外屋的乙的注意,乙进里屋将该女子的手脚压住,使其不能反抗,让甲得以实施强奸行为。在本案中,虽然甲、乙共谋的是盗窃行为,但甲行窃过程中临时起意又犯强奸罪,该强奸行为虽然已经超出了二人事先的盗窃范畴,但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予以了帮助,在这种情况下二人已经达成新的共同故意,均要对临时起意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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