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合同形式的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一方面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另一方面使被保险人增加获赔偿的机会,除了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显然我国保险法为保险人设立了及时出单的义务,但是我们是否就能把它理解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们主张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但是为了避免和减少纠纷,明确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合理的解决纠纷,在实务中,保险人应尽可能地及时出具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理由在于:?
??第一,主张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对保险实践是有害的。?
??首先,在采纳要式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时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事项协商一致,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情形。产生这种情形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也确实有少数保险人持观望态度,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就以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损害了被保人的利益。其次,这会损坏保险人的信誉,不利于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投保人一般对保险信息掌握较少,通常以为一旦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交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成立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赔偿。如果拘泥于保险合同的要式,保险人拒绝赔偿,必然会损害保险的信誉,不利于保险业的顺利发展。再次,主张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其成立始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的观点,容易使少数投保人不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既然保险合同须等到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时才成立,在此之前,投保人就有理由拖延缴付约定的保险费。这样就使得保险人难以及时收取保险费,出现投保人违约不按期缴费的问题。所以,确认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仅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保险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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