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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501人看过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第五条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第六条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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