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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一些法律问题?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77人看过


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一些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由于技术上的特点而显现出于传统纸面合同极大的不同。EDI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形式,也较完整地反映出电子合同的基本技术原理,因此它一般这里以EDI为蓝本,探究与分析电子合同成立生效过程中的一些的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在EDI系统里,用EDI传送信息而处理物品或服务交易的当事人称EDI交易当事人,对EDI当事人提供服务通讯处理Database信息处理业务者为第三方的服务提供者,它一般并不是交易当事人。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将基于一般交易约定中的个别条款用EDI方式处理约定,依照这一约定而订立的合同,就是EDI合同。?

??(一)?EDI合同的要约及场所、时间?

??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即为承诺。因要约和承诺由电脑输入进行,所以成立的时间极短,这使得此合同要约形成及承诺的成立或撤销均难以认定。在有经常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经过双方间的格式化合同③解决这些问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就只能使用个别的解释方法。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并对数据电文的到达作了特别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由何人来证明“特定系统”,④目前尚无统一的做法。就技术而言,由于“特定系统”一般由网路服务供应商(ISP)提供,因此由ISP提供上述证明是指结合简单的方法。在有些情况下,对“特定系统”可依技术分析及通常标准来确定。例如,从技术角度而言,特定系统有二:一是服务器系统,二是该服务器中的邮箱系统。以电子邮件发出要约和承诺的,对方所给的恢复邮箱地址和所在的邮件服务器为指定的“特定系统”。因此到达时间应以接收邮件的服务器上指示的时间为准,而特定系统影视邮箱地址和该邮箱地址所体现出的邮件服务器的结合。?

??2.我国合同法对于“未指定特定系统地收到时间”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现实的电子商务之中。因为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某一系统之后,由于系统或软件以及其它相关问题,收件人并不是马上就能检索并阅读到该数据电文。因此,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对于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情况应规定为,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2]?

??3.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发件人将数据电文发给非指定接收系统时,要约何时生效的问题。该问题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二是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非指定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比较而言,以第一种方式为妥。由于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发件人应将数据电文发至该指定系统,收件人主观上难以预料、法律上没有义务去查看其他接受系统。因此,对该问题的处理应有利于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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