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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54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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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动产质权的设立和效力如下:???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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