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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全楼买单”规定有望作出调整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法规 |282人看过举报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新闻链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将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针对性规定

 

  近期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受到社会各界关注。臧铁伟介绍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重点予以研究,草案三审稿将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表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我国现行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这类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查明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臧铁伟说,“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查明责任人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

 

  他同时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根据对各分编草案的审议情况,拟将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于今年12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再提请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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