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宁和小红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登记离婚四年后,小宁发现在离婚时双方还有没有分割的由双方共同出资于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于是打算将小红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该房产,此时小宁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对于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请求权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条件。首先,时间点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其次,在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行为,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害另一方财产,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受到了侵害。
《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司法解释一》中,对上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两年诉讼时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发布,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简而言之,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或未处理的一方应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实践中往往会比书面复杂,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套房屋,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只签订了合同。在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时,法院以该房产未确权为由对房屋不予分割,释明当事人待房屋确权后另行起诉请求分割。那此时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何时起算呢?笔者认为该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夫妻一方知道房屋已确权时起算,因为该房屋为不确定物权状态,很有出现三年过去但是房屋产权依旧未确定,房屋产权证未予办理。但是以防法院以诉讼时效经过不予受理的情形出现,笔者建议当事人可在一段时间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做法是中断诉讼时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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