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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聚众斗殴伤害他人致死,是否数罪并罚?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426人看过


案情简介:因聚众斗殴伤害他人致死

2016年2月11日19时许,袁某、翟某等人到KTV唱歌,在歌厅的过道内翟某遇见户某,二人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袁某、翟某即与户某发生厮打,后被他人劝开。随后户某再次前往袁某、翟某所在的包间,双方又因语言不和再次发生厮打,期间,袁某持刀在户某胸腹部猛刺数下,翟某持破碎的啤酒瓶在户某背部捅刺数下,后二人逃离现场。户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2月13日,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故意持械伤害他人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袁某、翟某酒后因琐事而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致人死亡,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律师说法:聚众斗殴过程中伤害他人的,以故意伤害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袁某、翟某、户某互相厮打,期间袁某与翟某使用锐器刺向户某,导致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依照法律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袁某与翟某因语言不和而与户某厮打在一块儿,二人并无杀害户某的意思,因此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因翟某后来投案自首,所以翟某与袁某同案不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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